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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青春与于万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春,于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张青春,男,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于万国,男,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张青春与于万国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终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判决书中对房屋南侧卧室门口扩宽250毫米予以确认,本院执行仅能对门口扩宽问题予以执行。但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诉状中的两面墙、四扇门以及一处承重墙等予以恢复。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同意本院仅对门口扩宽问题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终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