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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邓可清与泰裕箱包(泉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可清,泰裕箱包(泉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803号申请执行人邓可清,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被执行人泰裕箱包(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车艺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泰裕箱包(泉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情况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48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杨友聪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员黄凌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