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家龙与孙茂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龙,孙茂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396号原告陈家龙,X年X月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万强强,X年X月X日出生,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萍,X年X月X日出生,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茂杰,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龙被告孙茂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