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张桂臣与张夫兰、孙厚坤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臣,张夫兰,孙厚坤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2482号原告张桂臣,农民。被告张夫兰,农民,其余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孙厚坤,农民,其余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臣诉被告张夫兰、孙厚坤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臣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桂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太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 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