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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张桂臣与张夫兰、孙厚坤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臣,张夫兰,孙厚坤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2482号原告张桂臣,农民。被告张夫兰,农民,其余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孙厚坤,农民,其余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臣诉被告张夫兰、孙厚坤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臣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桂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太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 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