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传华与辛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华,辛钰,韩雪,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3163号原告:李传华,女,生于1977年10月27日,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章丘市,现在章丘市被告:辛钰,男,生于1984年12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韩雪,女,生于1985年10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系被告辛钰之妻。被告:韩雪,女,生于1985年10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李峰,经理。委托代理人:苏萌,男,生于1983年8月14日,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华与被告辛钰、韩雪、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传华负担。审判员 裴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方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