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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李成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李成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38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大街1177号。负责人:李耀东,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青,辽宁盛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艳蓉,辽宁盛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会,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被告李成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信银行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负担。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