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3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KIMYOUNGMOOK,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民初3766号原告KIMYOUNGMOOK(金楹默),男,1975年3月6日出生,大韩民国国籍,护照号码MXXXXXXXX。委托代理人韦玮,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皓,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逢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钧,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志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KIMYOUNGMOOK(金楹默)诉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皓、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钧、潘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KIMYOUNGMOOK(金楹默)诉称:原告系被告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双方签有入会协议书。原告为取得会员资格支付入会费人民币195,000元。双方并对入会费退还条件以及回买金额的计算方式等均做明确约定。近期,被告高尔夫球场与设施因故关停,致使原告无法继续行使会员权益。原告认为,入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支付入会费取得会员资格后,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提供服务。现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双方签订的转让会员合约书应予解除,被告应返还入会费,且市场上高尔夫球场的入会费不断增长,被告还应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会员合约书;2、被告退还入会费人民币195,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9,000元。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高尔夫球场系因政府行为停业,对于政府要求停业的决定书,被告已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若决定书撤销,被告在短期内即可恢复被拆除的设施继续为会员提供服务。现被告与相关政府就包括会员补偿在内的相应损失进行谈判过程中,一旦判决将引发大量诉讼,故本案应中止审理。被告公司的经营期限为50年,土地使用权也为50年,被告法定经营期限应当认为是被告提供服务的期限,入会费的价值应当随已享受过的服务期限而逐步减少,根据服务与消费之间对价的原则,入会费根据会员已接受服务的年限扣除其相应的价值是公平合理的。对于转让会员,其享受服务的起始日应为原始会员的入会日期;对于原始会员,其已经享受过的服务期已近被告经营期限的一半,入会费的价值也应被减少。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现为被告会员。2015年4月22日,原、被告以及案外人签订会籍转让协议书,约定案外人将其拥有的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会员卡转让于原告,转让价为人民币50万元,案外人入会时交付金额计人民币50万元,案外人向被告缴纳入会时合约价10%的转让手续费计人民币45,000元。一旦转让完成,案外人原某1的购卡合约即告失效,案外人的权利义务将随之终止。原告受转让的同时,应签署新的入会协议书,不再享有创始会员权利,只享有转让会员权利与义务。案外人原2的会员证件、会员资料均归被告保存。同日,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确认书一份,约定案外人以人民币50万元的合同价将自己拥有的会籍协议转让给原告,案外人自愿放弃合同价中的人民币355,000元,以人民币145,000元作为双方实际应付的转让款项,今后如原告需将本次受让的会籍转让,转让手续费按上述合同价人民币50万元的10%缴付。同日,原、被告签订转让会员合约书,约定原告经转让加入被告成为会员,本次转让属第二次转让,原告受转让合同价为人民币50万元。被告保证俱乐部土地使用权独立拥有,绝对清楚;保证俱乐部开发计划,所经营项目均按中国法令合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原告经确认并同意遵守被告于2004年1月1日经修改后颁行之会员章程,并视同合约之一部分。原告之权利与义务包含转让、继承、退会、中止、丧失、解散及会员之福利等,依据此会员规章之规定办理。本合约需缴纳年费每年人民币3,000元,本合约仅限享受上海太阳岛会员权益。另查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的高尔夫俱乐部会员规章规定,申请入会者,必须依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并经公司审查同意后,缴纳入会费,即成为本俱乐部会员。会员入会费,为会员入会应缴之款项,作为俱乐部之经营费用,除可归责于本公司之情况外,不予退还。会员享有使用本公司所经营国际俱乐部之一切设施等权益。规章另对会籍转让、继承、中止、丧失、年费缴纳等作了规定。又查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4日出具责令拆除决定书,责令被告于2015年5月31日前对高尔夫球场项目予以拆除。2016年3月下旬起被告高尔夫球场全面停止营业,相关高尔夫球场已拆除。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转让会员合约书、会籍转让协议书、会员规章、会员卡、照片;被告提供的责令拆除决定书、受理案件通知书、确认书。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因被告客观上已无法履行会员合约,该合约依法应予解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无法提供服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入会费系会员取得会员资格的对价,原告每年仍需缴纳年费,现原告无法享受会员服务,作为取得会员资格的对价即入会费应予返还。会员转让手续费系会员转让会员资格时由被告收取的服务费,亦系取得会员资格的对价,也应返还。会籍应为永久,会籍价值也不随时间而贬损,应全额退还。根据被告与其他会员签订的合约书,被告违约应按入会费120%的标准支付回购款。因会籍存在升值趋势,所有创始会员的升值损失按入会费20%计算,故原告亦按此计算损失。原告是转让会员,无法提供相应的入会费付款凭证,转让协议载明了入会费金额,说明被告对此确认,若被告对入会费金额有异议,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要求退还费用的计算方法为:入会费为协议载明的入会费人民币50万元,手续费为人民币45,000元,但原告实际支付的手续费为人民币5万元,手续费支付给被告,人民币145,000元的入会费支付给案外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按人民币195,000元退还费用,并按此金额的20%确定损失。原告为此提供的其他会员与被告签订的合约书,证明被告与其他会员曾约定被告不能履行义务时需按入会费加两成回购,原告的损失可参照回购比例确定。被告认为被告与其他会员签订的合约书不适用于原告。被告称:政府责令拆除高尔夫球场的决定书现效力待定,服务合同并非完全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退还入会费,相关的金额应以被告实际收到的入会费金额为准。由于被告由多个渠道销售会员卡,且时间久远,目前已无法查到原告的付款记录,且合约书上记载的入会费金额与被告实际收取的款项确实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原告应举证证明实际缴纳的入会费。被告在建设球场初期,为避免原始会员的入会风险,被告作出了球场无法按时投入使用,按入会费加两成买回的保证,现被告已履行了全部的保证事项,故适用回购的前提条件已不存在。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价、入会费仅是名义价格,目的在于计算转让手续费,并非实际的交易价格。转让手续费系由会籍出让人承担,系被告提供会员转让服务收取的对价,被告已完成会员转让服务,不应退还服务费。原告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另称:其曾向政府部门提交了会员卡价格情况汇总表,表上载明了上海全日制会籍张数1917,金额总计人民币392,512,600元。被告认为会员卡价格情况汇总表是被告制作并提供给有关政府部门协商解决会员问题的数据,会籍张数是被告统计,金额是入会费的总金额,该金额是按照每份会员合约书记载的入会费按不同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累加计算得出,实际缴纳的入会费可能与会员合约书记载不一致,因此,该表格中记载的金额不能精确反映被告实际收到的金额。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原、被告签订的会员合约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原告缴纳相应的费用后成为被告会员,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现被告自2015年4月起未正常营业,自2016年3月下旬起完全停业,高尔夫球场拆除,被告已无法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服务,对此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被告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主要债务,原告可依法解除合同,原告起诉前未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故双方之间服务合同应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2016年4月14日)解除。原告受让会员资格,并经被告同意,原会员因缴纳入会费产生的相关权利应由原告享有。入会费系会员取得会员资格的对价,现原、被告签订的转让会员合约书解除后,原告丧失会员资格,被告应返还作为会员资格对价的入会费。被告认为其公司营业期限为50年,其提供会员服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入会费的价值应当随已享受过的服务期限而逐步减少,故若需退还入会费应按已使用年限予以折算。本院认为:企业营业期限到期后仍可延续,故不能按营业期限确定会员资格年限,双方对于会员资格的年限并无约定,且会员资格可以继承,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告知原告会员资格存在年限,故会员资格年限应可视为永久年限。原告作为会员需每年缴纳年费,接受服务时仍需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故入会费并非接受服务的对价。此外,被告的会员规章中对于会员费退还的规定也未提及需按使用年限折算。故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入会费应按原会员入会时缴纳的入会费金额全额退还,不应按已使用年限进行结算。对于需退还的费用,原告认为除入会费还应包括转让手续费,但会籍转让协议书中约定转让手续费系由出让会籍的原会员承担,原告并未举证证明系其支付的手续费,且转让手续费系被告提供会籍转让服务收取的对价,现被告已完成相应的服务,对应的服务费不应退还。本案会员资格系第二次转让,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本案所涉原始会员入会费金额,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始会员缴纳入会费的情况,故本院根据会员卡价格情况汇总表计算入会费平均缴纳情况,并结合原、被告相关陈述,综合考量确定原始会员缴纳的入会费金额。原告现要求被告退还人民币195,000元,该费用中包括了手续费人民币5万元,扣除后原告实际主张需退还的入会费为人民币145,000元,低于原入会费金额,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另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如造成对方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主张的损失计算方法并无法律或合同依据,本院不予认可。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入会费,原告的损失应为被告未及时退还入会费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即以人民币14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KIMYOUNGMOOK(金楹默)与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会员合约书于2016年4月14日解除;二、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KIMYOUNGMOOK(金楹默)入会费人民币145,000元;三、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KIMYOUNGMOOK(金楹默)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4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61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3,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海明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人民陪审员 宋治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甄亚丽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