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青岛成龙鞋业有限公司与青岛秋实木业有限公司、青岛秋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秋实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赵学森、赵康、宋同彩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成龙鞋业有限公司,青岛秋实木业有限公司,青岛秋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秋实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赵学森,赵康,宋同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成龙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成龙,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秋实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学森,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秋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康,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秋实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宋同彩,经理。被执行人赵学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赵康,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宋同彩,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成龙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秋实木业有限公司、青岛秋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秋实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赵学森、赵康、宋同彩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商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404999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成龙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秋实木业有限公司、青岛秋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秋实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赵学森、赵康、宋同彩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秋实木业有限公司、青岛秋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秋实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赵学森、赵康、宋同彩已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