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9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铄与林文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铄,林文贵,深圳市坪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143号原告蔡铄,男,汉族,1993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委托代理人邓芯,广州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临襄,广州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文贵,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第三人深圳市坪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深业东城上邸3栋3-32,组织机构代码:56854547-6。法定代表人刘淑妮。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铄诉被告林文贵及第三人深圳市坪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铄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林文贵名下价值人民币499695.89元的财产,同时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蔡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林文贵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以人民币价值人民币499695.89元为限(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美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锦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