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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与傅火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傅火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民初8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解放西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楼雪君,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旻、商熵(实习律师),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火姣,现下落不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为与被告傅火姣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庆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傅火姣下落不明,本院将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火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诉称:2011年8月10日,被告因生产、生活需要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填写《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一份,同意并自愿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各项规则。后原告经依法审批如约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卡号为52×××10),被告开卡使用。截至2015年5月6日,被告累计透支消费146030.54元,欠付逾期还款滞纳金2000元,透支使用利息8720.2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绝归还。现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46030.54元、滞纳金2000元(该滞纳金已计算至2015年5月6日,此后仍应按500元/月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8720.2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5月6日,此后仍应按日万分之五计��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三项共计156750.7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待证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待证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3、工银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4页,待证被告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并同意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规则的事实以及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实。4、被告电子账户信息复印件1页,待证原告依约向被告发卡建档的事实、被告开卡使用的事实以及被告欠款金额的事实。5、被告信用卡交易明细复印件7页,待证被告刷卡消费的事实以及被告欠款金额构成明细的事实。被告傅火姣既未��诉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且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请求具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基于上述诉讼证据的认证和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与原告的诉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述案件事实。被告傅火姣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申请领用信用卡,并承诺同意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各项规则,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的合同行为,合同一旦成立,即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现被告从原告处领用牡丹信用卡后透支现金未按约定及时归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请并无不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傅火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国家法制的藐视,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火姣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46030.54元、滞纳金2000元、利息8720.2元(此滞纳金、利息已算至2015年5月6日止,此后的滞纳金按每月500元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此后的利息仍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3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736元,由被告傅火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华代理审判员  卢庆兰人民陪审员  刘晋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范益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