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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樊志勇与被告马占锋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志勇,马占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86号原告樊志勇。被告马占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志勇与被告马占锋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马占锋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二、冻结担保人杨巍名下小型轿车的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如原告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闵雄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