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5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安宁区某某汽车修理厂与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宁区马震汽车修理厂安宁区某某汽车修理厂,王彦军王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774号原告安宁区某某汽车修理厂,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桃林路加油站对面。负责人马某,系该公司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增军,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内管镇鲍家村。本院受理原安宁区某某汽车修理厂诉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原告安宁区某某汽车修理厂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宁区某某汽车修理厂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益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宁区某某汽车修理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安宁区某某汽车修理厂承担。审判员 高 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伶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