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湘潭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与湖南宇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湖南宇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号。法定代表人贺树峰,主任。被执行人湖南宇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双马工业园芙蓉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吴湘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湘潭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湖南宇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岳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案款本金731601.3元;2、缴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3、负担本案诉讼费10350元、申请执行费10270元,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经本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履行债务的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人海审 判 员  许艳红审 判 员  吕军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