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3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多某应支付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331执8号移送部门:白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多某白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的内容,于2016年6月29日向白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多某应支付的罚金1000元。我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多某于2016年6月30日履行义务,支付罚金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3331执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虹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代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