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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3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多某应支付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331执8号移送部门:白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多某白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的内容,于2016年6月29日向白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多某应支付的罚金1000元。我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多某于2016年6月30日履行义务,支付罚金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3331执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虹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代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