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尹刚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374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尹某,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3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3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意见被告人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尹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认罪从轻情节。判 决被告人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起止日期,待判决生效后由本院另行制作执行通知书予以确认;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恩 建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幼双(兼)书 记 员 王 子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