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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8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姚敏与吴伟昌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敏,吴伟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8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敏,男,1961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吴伟昌,男,1961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原告姚敏与被告吴伟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007号民事调解协议确认:被告吴伟昌应给付原告姚敏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合计54250元。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吴伟昌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姚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伟昌未在户籍地居住,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伟昌名下上海市湖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但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007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李鸣审判员钱端镇审判员王仁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田亚敏审判长 李 鸣审判员 李 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亚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