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2民初5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玉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玉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5847号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耀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越,系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卓林,系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日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莹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