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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乔满满强奸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乔满满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刑初12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法定代理人王某,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乔满满,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泌阳县。2015年8月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泌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9月23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刘克成、王留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满满犯强奸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的诉讼代理人王某、梁勇,被告人乔满满及其辩护人刘克成、王留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9日上午,张某1到泌阳县泰山庙镇崔庄村委前白虎张张亚丽家玩,当时乔满满也在张亚丽家玩,张某1就让乔满满加了自己的QQ号码,双方就开始网上聊天,双方互相告知了年龄及姓名,后乔满满将自已的电话号码给了张某1。2015年8月1日下午张某1的母亲因琐事责怪了张某1,张某1就到其奶奶家玩,张某1就给乔满满打电话,双方约好在前白虎张西岗见面,双方见面后,乔满满对张某1说带其出去跑着玩,之后乔满满就带张某1来到了泌阳县城,并在泌阳县京都宾馆开了301房间,其后乔满满在301房间和张某1发生了性关系。经查,张某1当时不满14周岁,经鉴定,张某1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告人乔满满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诉称,被告人乔满满于2015年8月1日下午,借口与被害人张某1交朋友的名义,将张某1带至泌阳县城一宾馆,与张某1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张某1未满十四周岁,被告人乔满满构成强奸(幼女)罪。被害人张某1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对被告人乔满满从重处罪,并依法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精神损失费30万元。被告人乔满满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与被害人张某1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主动请求赔偿被害人损失五万元(被害人未接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张某1在和被告人乔满满发生性关系时不满十四周岁,因没有户口证明、出生证明、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且被害人与被告人QQ聊天中被害人承认自已14岁,被告人称不是14岁而是15岁时,其“呵呵”表示认可,仅凭证人证言不能证实其不满十四周岁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张某1在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对被害人三次鉴定,南阳耿介和河南平原两份鉴定结论为张某1无性自卫能力,不客观、不真实,应不予采信,因为均是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认定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这显然是错误的。而武汉市的鉴定结果为性自我防卫能力有所削弱,显然是有性自我防卫能力,在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应再委托重新鉴定,在该案证据固定不了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被告人乔满满构成强奸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满满与被害人张某1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被害人张某1陈述,被告人乔满满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对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及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提出异议。认定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及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证据如下:1.证人王某(被害人母亲)证实其女儿于2002年农历1月8日出生,并由亲戚张某2帮助为其接生的事实。2.证人张某2证实,2002年农历正月(初几记不清了)其回娘家,正赶上王某(系张某2侄媳妇)要生,由农村接生员张秀荣(十年前病故)为其接生,本人在场帮忙。3.证人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张某8与张某1系同村邻居,均证实被害人张某1未满十四周岁。4.证人张某1某(被害人父亲)、张某9、吕某(同村邻居)证实被害人与同村其他孩子不一样,读到小学五年级就辍学了,看着有点傻。5.张某1的公安户口于2016年4月27日登记为2002年2月19日出生。6.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南阳耿鉴(2015)精鉴字第305号鉴定意见书对张某1的鉴定结果为:1、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无性自卫能力。7.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武精司鉴字(2015)第11414号鉴定意见书对张某1的鉴定结果为:性自我防卫能力有所削弱。8.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豫平原司鉴所(2016)精鉴字077号鉴定意见书对张某1的鉴定结果为:案发时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无性自卫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满满以交朋友为由,将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张某1带至泌阳县城京都宾馆,其后乔满满在301房间和张某1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满满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因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且性防卫能力较差,对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害人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损失费30万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公民的年龄应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为准,网络聊天的注册信息是虚构的,仅凭QQ号登记注册信息不能作为公民年龄的依据;被告人与被害人在交往过程中,被害人已告知其年龄十四岁(一般指虚岁),年龄较小,缺乏性自我防卫意识,而被告人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因此,对被告人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隐瞒了其不满十四周岁的事实,系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对被害人的三次精神状况及性自我防卫能力的鉴定,虽然结果不完全一致,但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被告人在庭审中当庭认罪,自愿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费,虽然被害人家人未接受其赔偿数额,未取得其谅解,也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满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全义审判员  刘改新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祁 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