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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龙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高纪付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龙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高纪付,山东国帅蔬菜食品有限公司,高军,苍山县山河食品有限公司,王传喜,杨俊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保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中兴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白传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龙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兴明乡曹湾村。法定代表人高纪付,经理。被执行人高纪付,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国帅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北国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高纪付,经理。被执行人高军,居民。被执行人苍山县山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苍邳路与苍郯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郭依领,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传喜,居民。被执行人杨俊秀,居民。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龙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高纪付、山东国帅蔬菜食品有限公司、高军、苍山县山河食品有限公司、王传喜、杨俊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告高纪付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车辆予以保全,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高纪付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车辆。该案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269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庆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