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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5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556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佩珍,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原告张某为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陈航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由原告每年支付给被告抚养费6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婚后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赵怡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