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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终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玉环爱佳家具有限公司与姬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某,玉环爱佳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1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姬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玉环爱佳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中山。法定代表人:张更祥,董事长。上诉人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5)台玉民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姬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杰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柯星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