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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鹿志同与张治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志同,张治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112号原告:鹿志同,男,汉族。被告:张治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鹿志同诉被告张治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鹿志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鹿志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志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鹿志同负担。审判员  杨军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