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鹿志同与张治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志同,张治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112号原告:鹿志同,男,汉族。被告:张治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鹿志同诉被告张治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鹿志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鹿志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志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鹿志同负担。审判员 杨军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