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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3617号原告翟某某,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曾某某,男,1967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祥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