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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与祁桂春、祁生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祁桂春,祁生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2880号原告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3号民安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王毓保,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何伟。委托代理人谢广昭。被告祁桂春。被告祁生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祁桂春、祁生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