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民督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樊美玲与由树庭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美玲,由树庭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内2502民督19号申请人樊美玲,女,汉族,58岁,现住锡林浩特市。被申请人由树庭,男,汉族,58岁,现住锡林浩特市。申请人樊美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说明被申请人由树庭分别于2014年12月22日向申请人樊美玲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2015年1月30日向申请人樊美玲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陆续二项借款共计400000.00元。被申请人在2016年3月至5月共还款100000.00元,现尚欠申请人借款300000.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由树庭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樊美玲人民币300000.00元。还应当承担支付令申请费1933.00元,共计301933.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