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佰辉与郭伟、王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佰辉,郭伟,王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560号原告孙佰辉,男。被告郭伟,男。被告王德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佰辉与被告郭伟、王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佰辉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佰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佰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佰辉负担。审判员 白静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则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