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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佰辉与郭伟、王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佰辉,郭伟,王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560号原告孙佰辉,男。被告郭伟,男。被告王德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佰辉与被告郭伟、王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佰辉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佰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佰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佰辉负担。审判员  白静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则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