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7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兴明与李娟、李静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明,李娟,李静,李杰,李海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7018号原告李兴明。委托代理人郑晋喜,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娟。被告李静。被告李杰。被告李海东。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明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明在本院通知的期间内未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兴明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