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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兴龙与郭玉军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龙,郭玉军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1116号原告刘兴龙,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郭玉军,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龙与被告郭玉军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兴龙负担。审 判 长  张 菁代理审判员  韩玉泉人民陪审员  刘灵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