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兴龙与郭玉军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龙,郭玉军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1116号原告刘兴龙,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郭玉军,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龙与被告郭玉军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兴龙负担。审 判 长 张 菁代理审判员 韩玉泉人民陪审员 刘灵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