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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与日照冠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维军等信用证开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日照冠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维军,李红艳,日照惠凯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昌新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证开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日照市郑州路88号。负责人:张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秀玲,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德敏,该行员工。被告:日照冠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东端北侧辉煌国际海港城0单元801号。法定代表人:申维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成龙。被告:申维军。被告:李红艳。被告:日照惠凯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绿洲南路68号国际海港城二区一幢16单元226号。法定代表人:刘延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山东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与上海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占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迎。委托代理人:陈百委,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昌新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青岛创业园,软件园A区二层。法定代表人:李美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日照冠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维军、李红艳、日照惠凯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昌新展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735元,减半收取7286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山世增审 判 员  王 蓉人民陪审员  汉京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永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