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401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赵XX与董XX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董XX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401民初640号原告:赵XX,女。被告:董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董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小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