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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2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公诉机关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与朱明先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2执344号被执行人朱明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秀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明先罚金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元),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明先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秀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秀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好成审判员  张红宇审判员  李盛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