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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如民与郑州好日子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如民,郑州好日子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3445号原告刘如民,男,汉族,1953年8月10日出生。被告郑州好日子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如民诉被告郑州好日子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如民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如民在法院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如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如民负担。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