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1988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偿还借款利息32000元;由被执行人任某某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任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32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称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任某某私下达成协议约定好了还款时间,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执行。至此,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