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梁启亮与何国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启亮,何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梁启亮,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937。被执行人何国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5116。申请执行人梁启亮与被执行人何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7民初126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4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61800元、利息8200元及其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2927元。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99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6月3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14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健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