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信用合作联社与麻学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学志,郑秀英,张永福,张玉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2306号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学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德公信用社副主任。被告麻学志,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郑秀英,女,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张永福,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张玉军,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麻学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俊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