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杜德海与蒋学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德海,蒋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杜德海,男,1955年3月6日生。被执行人:蒋学彬,男,1965年11月28日生。申请人杜德海与被执行人蒋学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0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偿还1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付清全部款项,据此,本案全部以终结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仲审判员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