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执民字第6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双泉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双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656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温州双泉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6289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0217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双泉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州双泉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州双泉实业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温州双泉实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53×××15的存款人民币305868.3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