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顾秀琴、吴贵罗与栾伯平、泰州市开发区清水湾宾馆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秀琴,吴贵罗,栾伯平,泰州市开发区清水湾宾馆,聂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91执异10号异议人顾秀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立山,江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吴贵罗。被执行人栾伯平。被执行人泰州市开发区清水湾宾馆。投资人聂粉梅。被执行人聂粉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贵罗与被执行人栾伯平、泰州市开发区清水湾宾馆、聂粉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栾伯平名下的房产,异议人顾秀琴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顾秀琴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顾秀琴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丽英代理审判员 祝 倩代理审判员 丁 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德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