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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30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盛利诉被告湖南省烟草公司湘西自治州公司龙山县分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盛利,湖南省烟草公司湘西自治州公司龙山县分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30民初12号原告陈盛利。委托代理人张才明,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烟草公司湘西自治州公司龙山县分公司,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83号。法定代表人向剑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鞠小鹏,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陈盛利诉被告湖南省烟草公司湘西自治州公司龙山县分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盛利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识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盛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盛利承担。审 判 长  向 明审 判 员  何 斌人民陪审员  唐敬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瑾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