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潘庭与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庭,林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3531号原告:潘庭。被告:林萍。原告潘庭与被告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15日,被告林萍向原告潘庭借款50000元,由被告林萍亲笔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上述借款事实。此后,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庭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林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包荷丽人民陪审员 马彩琴人民陪审员 周乐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