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5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原告黄志红诉被告冯定超及第三人宁乡县灰汤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红,冯定超,宁乡县灰汤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5311号原告黄志红,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偕乐桥镇。委托代理人张国强,宁乡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定超,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灰汤镇。第三人宁乡县灰汤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乡县灰汤镇紫龙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孙勇,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奇山,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灰汤镇。系灰汤镇司法所所长。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志红诉被告冯定超及第三人宁乡县灰汤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黄志红以愿意与被告自行协商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志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黄志红负担。审判员 谭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