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民终440、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终440、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孟鸣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绮丹。原审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豫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原审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九龙,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易文杰。上诉人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知民初字第209、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向上诉人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发出预交案件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于缴交上诉费。但上诉人逾期未缴费。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对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的上诉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知民初字第209、2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冯荟竹附:本裁判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