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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财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闫成桂、闫成桂申请财产保全与石开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成桂,闫成桂申请财产保全,石开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276号申请人:闫成桂,男,194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石开新,1980年11月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闫成桂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石开新驾驶的东风牌苏C×××××号中型货车。案外人杨瑞明自愿用其东风日产牌苏C×××××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石开新驾驶的东风牌苏C×××××号中型货车一辆。二、查封案外人杨瑞明所有的东风日产牌苏C×××××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盛楚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