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5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倩与王凤华、刘晓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倩,王凤华,刘晓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5935号原告刘倩,农民。被告王凤华。被告刘晓健。原告刘倩诉被告王凤华、刘晓健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立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瑞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