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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4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吉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4437号原告吉某。被告陈某。原告吉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吉某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吉某负担。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