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4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吉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4437号原告吉某。被告陈某。原告吉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吉某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吉某负担。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