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润地置业有限公司,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润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内康宝路南1号。法定代表人张坤,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陵苑旅社一楼。法定代表人李成君,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68号。法定代表人郭占春,董事长。北京润地置业有限公司与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初字第284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人北京润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1,400,0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北京润地置业有限公司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初字第2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明珠审判员 刘全新审判员 宫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