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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3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穆家荣与尤辉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家荣,尤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311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3114号申请执行人穆家荣,男,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尤辉华,男,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家荣诉被执行人尤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房产暂无法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金献忠审判员李永林审判员陆正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方杨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金献忠审判员  金献忠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杨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