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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曾志远与林昌荣、林赛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志远,林昌荣,林赛清,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荣谐建材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曾志远,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林昌荣,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赛清,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荣谐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A2区2015、3022号。经营者:林昌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志远与被执行人林昌荣、林赛清、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荣谐建材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执行人林昌荣、林赛清尚欠申请执行人曾志远借款322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1520元(按32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此标准另计),律师代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3555元,被执行人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荣谐建材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被执行人林昌荣、林赛清、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荣谐建材商行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10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曾志远发现被执行人林昌荣、林赛清、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荣谐建材商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海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