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5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郑州君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君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威,安阳龙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云甫,牛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86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军,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君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牛君。被告王威,男,汉族,1959年8月3日出生。被告安阳龙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昌。法定代表人王云甫。被告王云甫。被告牛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郑州君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威、安阳龙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云甫、牛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上载明的案件受理费31596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亚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