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才柏林诉松原市宁江区殡仪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柏林,松原市宁江区殡仪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2231号原告:才柏林。委托代理人:鞠丽春。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殡仪馆。委托代理人:张志明,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才柏林与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殡仪馆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于2016年6月14日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才柏林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才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柏林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59元,减半收取479.5元,由原告才柏林承担;剩余479.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才柏林。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陪审员 于淑兰人民陪审员 雷雪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曲雨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