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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才柏林诉松原市宁江区殡仪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柏林,松原市宁江区殡仪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2231号原告:才柏林。委托代理人:鞠丽春。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殡仪馆。委托代理人:张志明,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才柏林与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殡仪馆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于2016年6月14日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才柏林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才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柏林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59元,减半收取479.5元,由原告才柏林承担;剩余479.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才柏林。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陪审员  于淑兰人民陪审员  雷雪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曲雨阳 更多数据: